关于编制2017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阜安监发〔2016〕113号
各县、区安监局,市局机关科室及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行为,按照“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要求,强化履职尽责意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编制办法》(安监总政法[2010]183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推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5]108号)的有关要求,以最新颁布出台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为指导,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2017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编制、备案及考核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监督检查计划的编制
(一)2017年法定工作日按250日计算。
(二)监督检查计划要严格符合《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等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按照突出重点、量力而行、提高效能的原则进行编制。
(三)监督检查计划的内容、程序应当符合《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编制办法》的相关要求。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推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和省局法规部门意见要求,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采用“双随机”(随机确定待查对象和执法人员)抽查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0%。
(四)编制执法计划要综合考虑监管对象数量分布和监督执法力量及执法车辆等保障情况。同时还要考虑影响监督执法计划执行的各种其他因素。
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备案
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编制的监督检查计划,应当经本部门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后,于1月底前报本级政府批准,于3月10日前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安监局科室和执法队计划要经分管领导审核后于1月20日前报局办公室备案。
三、监督检查计划的考核
县区安监部门和市局科室及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审核的计划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确保监督检查计划的落实,努力提高行政执法质量。监督检查计划的完成情况做为县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市局科室和执法队完成情况为局班子对科室及事业单位年底考核的硬性指标。
联系电话:6282810;传真:6282820;
阜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12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