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sb688.com行政执法检查报批制度》(试行)的通知
阜安监发〔2017〕50号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经局党组审议通过,现将《sb688.com行政执法检查报批制度》(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阜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5月16日
sb688.com行政执法检查报批制度
(试行)
第一条 按照行政执法检查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所属执法科室、执法单位及执法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二条 市局办公室(局法制部门)负责本局涉企行政执法检查的审核、报备及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 市局行政执法科室、执法单位依法开展涉企例行行政执法检查,应当在年度检查计划基础上分季度制定涉企执法检查明细表(以下简称检查明细),主要包括计划检查的时间、对象、方式等内容,于3月15日、6月15日、9月15日、12月15日前报市局办公室审核。
市局办公室在审核检查明细时,发现两个以上执法单位对同一企业在同一季度内检查的,应当确定一个执法单位牵头,其他执法单位配合。联合执法检查由牵头单位负责建立卷宗,配合单位也应留存卷宗副本(复印件)。
季度检查明细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符合职责需要,符合检查频次要求,并有利于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第四条 市局各执法单位按照检查计划实施检查,严格履行报批程序,填写《行政检查审批表》并报分管局长审定。
市局各执法单位应在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12月20日前,将上季度涉企执法检查情况进行梳理、汇总,形成书面报告,经分管局长同意后报局办公室。局办公室汇总形成局涉企执法检查情况报告,经局长审定后报市法制部门备案。
第五条 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需要立即实施检查,以及上级部门和市本级专项部署、临时检查,需经局分管局长同意后实施(如情况紧急无法书面请示的,相关执法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先口头请示分管局长同意后实施检查,并及时向分管局长汇报有关情况),在检查结束5日内建立完善行政执法检查卷宗,由检查单位留存备查。
第六条 涉企实名投诉举报案件,需要对企业进行检查的,也应履行报批程序。
第七条 执法人员对企业实施检查时,应当填写《行政执法检查告知书》,由被检查对象签字确认。
第八条 执法人员对企业实施检查,不得干扰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随意约见企业主要负责人。如需向企业主要负责人反馈检查情况,应当经分管局长批准。
第九条 执法单位负责人应当每月对所属执法人员实施检查情况进行检查,办公室应当每季度对执法单位检查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情况向局领导汇报。
第十条 执法检查完成后,应立即建立《行政执法检查卷宗》,由各检查单位留存备查,局办公室每半年抽查一次。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检查程序、标准、执法文书和行为规范等按《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2016年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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