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sb688.com考勤与请休假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人: 2018-06-26
 
关于印发《sb688.com考勤与请休假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阜安监发〔201883
 
机关各科室、直属各事业单位:
《sb688.com考勤与请休假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阜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625
 
sb688.com考勤与请休假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管理,进一步完善考勤考核制度,规范请休假程序,明确假期待遇,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各项工作高效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局干部职工(审批办人员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考勤)。局办公室、机关党总支纪检委员按照职责,负责考勤与请休假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考勤
第三条 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局机关考勤和休假、请假及销假制度,按时上下班,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擅自离岗,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缺勤。
第四条 考勤时段。实行每个工作日2次考勤,具体时段为:
上午:700900签到(8:30后签到按迟到1次计,未签到按旷工半天计)
下午:16452000签退(17:00前签退按早退1次计,未签退按旷工半天计)
因公无法按时考勤的,由本人提交书面说明,并按照管理权限由主管领导审签后,报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每周都要进行随机抽查,在抽查中发现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脱离工作岗位超过2小时的按旷工半天计,超过4小时的按旷工1天计。
第三章 请假
第六条 工作人员请假须通过书面形式提出,按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离岗。
第七条 请假期满因故不能返岗的,可以申请续假,续假审批权限按累计请假时间确定,返岗后补齐续假手续。
第四章 各类假期
第八条 事假。需要处理私人事务的,应首先考虑使用本人年休假。已休完年休假,须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的,可以请事假。
各科室、直属单位负责人及县级干部请事假1天以内,须经局分管领导同意。请事假1天以上的,须由主要领导批准。
其他工作人员请事假1天以内,由其所在科室、直属单位负责人批准。请事假1天以上3天以内的,由分管领导批准。请事假超过3天的,由主要领导批准。
请事假离阜的,上调一级审批权限,直至主要领导批准。
确因特殊情况来不及事先请假的,应事先电话请假,经批准后生效。返回工作岗位后0.5个工作日内补齐请假手续,并在审批权限上提高一个层级。
第九条 病假。因病无法坚持正常上班,可请病假,三天以上的,应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书》,且诊断书应注明建议病休的医嘱。三天以内病假由分管领导批准,三天以上病假由主要领导批准。
第十条 带薪年休假。工作满1年的,可按规定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待遇。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新参加工作的人员累计工作满1年的,从下月起享受规定的年休假天数;当年11月底前累计工作年限满10年或20年的,可分别享受10天或15天的年休假;当年121日以后达到规定的工作年限的,从下年度起享受规定的年休假天数。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但原则上不超过三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全年请事假累计超过应享受年休假天数的;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全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全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全年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十一条 探亲假。工作满一年以上正式工作人员,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每年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未婚人员每年、已婚人员每4年可享受一次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工作人员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十二条 婚假、丧假、产假和哺乳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考勤量化
第十三条 为量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出勤率,采取总分核减方式对干部职工执行工作纪律和出勤情况进行量化计分。量化积分满分100分,其中工作纪律分50分、出勤分50分。
第十四条 工作纪律分用于量化按时到岗、离岗情况。出勤分用于核算干部职工年度工作天数是否符合法定出勤天数,从而依据有关规定确定年度考核等次、工资核发比例等事宜。
第十五条 考勤记录由考勤机自动生成,每月在局内公示。有异议的,由本人向局办公室提出,由办公室会同纪检委员共同复核;特殊情况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
第十六条 迟到、早退每次扣工作纪律分0.2分,旷工每半天扣工作纪律分0.5分。
请事假、病假每半天扣核减出勤分0.1分。事假、病假与年休假和值班天数挂钩,当年度年休假未休完的天数和值班天数可以抵销相应天数的事假、病假,不再核减出勤分。
第六章 积分应用
第十七条 个人年度工作纪律分少于45分(含)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少于40分(含)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按规定工资不予升级升档,扣除当年年度奖励工资,次年不得晋升职务等级;少于38分(含)的,年度考核直接确定为不称职(合格),按规定工资不予升级升档,扣除当年年度奖励工资,次年不得晋升职务等级,必要时给予组织处理或党政纪处分,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合格)的,予以辞退。
第十八条 因旷工或公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连续超过15天的(扣分15分及以上),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扣分30分及以上),予以辞退。
第十九条 个人年度出勤分少于24分(含),即:年度请事假、病假时间累计超过半年的,本年度考核不予确定等次,按规定工资等级不予滚动,扣除年度奖励工资,工资计发比例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局办公室负责年底计算提报考勤量化分值,并将分值按一定比例计入个人和单位年底考核成绩。
第七章 有关纪律
第二十一条  无故迟到、早退、旷工属违纪行为,视情节应给与组织处理或党政纪处分。
第二十二条  每月无故迟到、早退1次的,主管领导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2次的,分管领导应当约谈当事人;3次的,当事人应在全局干部职工大会上作检讨;3次以上的,应考虑给予党政纪处分。
第二十三条  每月无故旷工半天的,分管领导应约谈当事人;1天的,当事人应在全局干部职工大会上作检讨;1天以上的,应考虑给予党政纪处分。
第二十四条  组织处理及党政纪处分的确定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从20187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91231日。
第二十六条 未尽事项由局领导班子依据有关规定研究确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局办公室、纪检委员负责解释。

考勤与请休假制度(正式红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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