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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阜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复核办法》的通知
发布人: 2018-05-30
 
关于印发《阜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复核办法》的通知
阜安监发〔2018〕70号
 
开发区、高新区安监局,局内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行为,加强对行政处罚案件的监督、管理,现制定我局《阜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复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阜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5月30日
 
sb688.com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复核办法
 
为保障我局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加强执法监督,提升案件质量,促进严格公正规范文明执法,确保自由裁量权适度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辽宁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41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监总局令31号)、《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办法》(辽安监政法【2011】6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是指局法规办对本机关案件调查科室或委托的事业单位、开发区安监部门经调查终结,提出拟处罚意见的行政处罚案件所进行的审核。
二、市安监局成立行政罚案件审查委员会(简称案审委)由分管领导、法规办、(法律顾问),局属各业务科室实施处罚的单位负责人组成,负责对我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报机关行政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法规办负责案件审核、复核日常工作;案审委会议的提请召开,以及《案件审核报告》的制作。
三、案审委主任召集、主持案审委会议。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主持会议的由副主任代为主持。
安审委会议超过2/3委员参加方可召开。委员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科室工作人员代替行使案审委委员职权。
四、案件调查部门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经法规办初审,报分管领导审批。依照简易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可不经法规办审核,但在送达处罚决定书后,应抄送法规办备案。
五、案审委负责下列重大行政处罚的案件:
(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个人超过1000元,个体工商户超过2000元,企业超过1万元的行政处罚以及没收违法所得;(《阜新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规则》阜政办发【2017】15号文件)
(二)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上施工;
(三)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
(四)对安全生产行为给予从轻或从重的处罚;
(五)拟提请关闭的行政处罚;
(六)案件情节复杂的、领导交办需提交案审委审查的,以及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需案审委审查的案件。
七、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力。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听证的,法规办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六、案件调查部门立案并调查终结的案件,在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前,由案件承办人写出案件调查报告,及《案件处理呈报表1》和相关的执法文书,等案件卷宗材料报法规办审核。
案件调查报告包括行政相对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案件性质、处罚依据、自由裁量说明等。
八、法规办收到案件调查报告和卷宗材料后三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因特殊情况需再延期的,应当经分管领导批准,延长期限不超过3日。
九、法规办对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处罚主体是否合法;
(二)执法程序是否合规;
(三)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确凿;
(四)处罚依据是否准确;
(五)处罚的额度是否适当;,
(六)案件的管辖权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十、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应当以书面审核为主。但法规办认为必要时,也可以采取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申辩等方式,还可以会同案件调查部门联合调查取证。
十一、处罚案件经审核后,法规办或法规办代案审委提出下列书面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的,同意案件调查部门的意见;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提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建议,或者建议案件调查部门撤销案件;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建议案件调查部门重新调查取证,并将案卷材料退回,案件调查部门补充材料或补办手续的时限为10日。办案程序违法的,建议调查部门纠正。
(四)超过管辖范围的,建议调查部门办理移送;
(五)对于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建议不予处罚,或建议撤销案件;
(六)对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二、法规办审核完毕,除在《案件承报表1》填写意见外,还应当写出处政处罚案件审核意见报告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连同卷宗交予案件调查部门。
十三、案件调查部门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三)、(五)项建议,对案件进行补证、补充或补办、修正、纠正后,将案件送法规办复审。
十四、案件调查部门对法规办的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提请法规办复核。对复核仍有异议的,提请案审委或局长办公会决定。
十五、案审委在处罚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15日内,召集会议对处罚案件自由裁量权是否适当进行复核。
十六、案审委(法规办)对案件进行复核后,将复核结果通知处罚实施单位。
十七、法规办每半年将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复核情况向全局进行一次通报。并定期向市政府法制办汇报。
附则:1.《阜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办法》(阜安监发【2011】41号文件同时废止),
2.上级有新的文件规定时以上级文件为准。
 案审委名单:
主任: 付广志     总工程师
副主任:张大伦     法规办负责人
委员: 张国华     非煤矿山科科长
        李东伟     职安科科长
        周起意     危险化学品科科长
        安芳       制造业科科长
        彭曾平     审批办主任
        苏大勇     执法支队支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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