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行动
阜新市关于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
发布人: 2018-05-04
 
阜新市关于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
阜安监发〔2018〕54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切实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按照《辽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省集中开展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系列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辽安委〔2018〕4号)要求,决定在全市深入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系列安排部署,按照“重实干、强执行、抓落实”专项行动实施意见要求,集中打击、整治一批问题突出的非法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促进全省非煤矿山生产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整治范围
按照“突出重点、全面整治”的原则,专项整治覆盖全市所有非煤矿山企业,包括生产、基建和停产停建的非煤矿山。
三、整治重点内容
(一)着力加强复产复工验收工作
按照《关于做好非煤矿山复产复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阜安监发〔2018〕27号)要求,严格复产复工程序和标准,认真落实各项安全措施,逐矿逐库组织验收,合格一个,验收一个,对达不到标准的坚决不予验收通过。
(二)着力整治非煤矿山“三违”行为
按照《阜新市非煤矿山领域开展“反三违”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阜安监发〔2018〕52号)要求的整治内容,重点整治非煤矿山企业反“三违”规章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纠正、查处和教育“三违”行为情况。
(三)着力整治排土场安全隐患
按照《阜新市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阜安监发〔2018〕45号)要求的整治内容,深入开展排土场隐患排查治理,严厉打击排土场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
(四)着力整治违法违规建设和生产行为
1.重点整治违反矿山建设项目“三同时”行为,对未按照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未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等违法违规行为,要立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业整顿,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上限处罚;对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法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
2.各县区安监局在县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同配合国土资源、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无证非法开采、超层越界开采、以建代采、以探代采、违规储存和使用火工品等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
(五)着力整治尾矿库“头顶库”和采空区事故隐患
1.整治尾矿库“头顶库”事故隐患
准确掌握本地区尾矿库“头顶库”安全状况,督促指导尾矿库企业选择隐患治理、升级改造、闭库及销库、尾矿综合利用和搬迁下游居民等方式开展综合治理,建立“一库一册”档案。
2.整治采空区事故隐患
推动企业及时消除采空区事故隐患,督促指导地下矿山企业选择充填法、崩落法、封闭法、搬迁居民等方式开展采空区综合治理,建立健全并落实采空区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处理生产过程形成的采空区,严防产生新的采空区事故隐患。2018年底前,建立采空区档案。完成危险性大的采空区事故隐患治理任务,全面消除采空区重大事故隐患。
(六)着力整治冒顶事故隐患
针对近年全国地下开采矿山冒顶事故多发的状况,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强化矿山井下顶板和采空区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矿山企业切实落实冒顶事故防控措施,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依法配足专职安全员并强化安全技能培训,加强现场安全管理,落实顶板管理制度;大力推广撬毛台车代替人工撬毛作业;对顶板围岩较破碎、岩性松软等区域加强支护;及时治理采空区,严禁擅自回采保安矿柱,严防出现大面积未处理的采空区。各县区要组织专家开展矿山企业防范冒顶事故落实措施的专项督查检查,对未按设计批准范围进行生产建设的、遇有地质变化带未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的、未探明采空区情况或采空区对作业面有直接威胁安全的、未按设计要求留设保安矿柱、采空区暴露面积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一律责令停产整顿,限期整改。
(七)着力整治高风险非煤矿山事故隐患
坚持问题导向,推动关口前移,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7〕98号)、《关于印发辽宁省非煤矿山主要危险部位安全管控方案的通知》(辽安监非煤〔2017〕21号)、《阜新市非煤矿山主要危险部位安全管控措施》(阜安监发〔2018〕83号)要求,对高风险非煤矿山和主要危险部位建立双重预防机制,落实管控措施,立足治大隐患,防大风险,使危险性较大矿山危险可知,风险可控,隐患消除,对可能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和部位实施重点监管、重点整治。
四、时间步骤
专项行动从2018年4月开始,到12月底结束。
(一)动员部署和自查自纠阶段(5月5日-5月31日)。
各县区要按照专项整治内容,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部署开展各项整治工作,督促非煤矿山企业全面开展自查,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建立档案,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治理资金、期限、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及时整改到位。
(二)集中督查检查阶段(6月1日-11月30日)。
在全面排查整改和治理的基础上,各县区要组织开展专项整治督查、检查,督促责任单位扎实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要掌握每个项目的整改和治理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采取责令立即整改、限期整改、停产整改等措施,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8-9月份全力做好省安委会对非煤矿山专项督查检查准备工作。
(三)总结提升阶段(12月15日)。
各县区要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评估,认真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完善相关制度措施,推动建立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各县区和各非煤矿山企业要清醒认识当前我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高度重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要成立专项整治领导机构,制定工作方案,细化措施,压实责任,周密部署,精心组织。严防搞形式、走过场,坚决杜绝一转了之,切实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落实到企业终端,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扎实推进,严格执法
各县区要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组织对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开展拉网式排查,突出重点企业、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要坚持对非法违法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零容忍”,一经发现,坚决执行“四个一律”,并实施联合惩戒。要按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要求,依法下达执法文书,按照“五落实”要求进行处理。对检查中发现的涉及到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公安等其他行业领域的非法违法行为,要移交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三)统筹兼顾,扎实推进
各县区要统筹兼顾,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与年度非煤矿山重点工作相结合,与地下矿山采空区治理、尾矿库“头顶库”整治、汛期安全生产、复产验收、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提升、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等工作相结合,专兼结合,统筹兼顾,多措并举,综合施策,标本兼治,真正把各项安全生产措施要求落到实处,切实把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四)做好总结,及时报告
各县区要做好本地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汇总,梳理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制定复查工作措施,形成总结材料。每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前报送一次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及《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进展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可随时报送典型工作信息。并于2018年12月10日前将本次专项整治的总结材料报送市局一科。
联系人及电话:刘福真   6282801
电子邮箱:15841895333@163.com
 
阜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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