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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人: 2018-06-20
 
阜新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阜安委办发〔201873
 
各县(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
近年来,我国电动自行车火灾频发且呈逐年增长趋势,造成大量人员伤亡,事故暴露出电动自行车生产标准、产品质量、流通销售、维修改装、停放充电、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为有效遏制电动自行车火灾多发势头,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813号)、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安委办〔201859号),市安委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现将《全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阜新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8620
 
全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会议精神,切实从源头上消除电动自行车火灾隐患,预防和遏制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发生,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813号)要求,市安委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排查整治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维修改装和使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严厉打击违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不合格电动自行车行为,大力规范维修改装行为,重点推动建设一批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强化日常消防管理,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力争通过综合治理,实现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明显提升,电动自行车使用管理明显规范,电动自行车亡人火灾事故明显减少。
二、治理重点
(一)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不按标准或者降低标准生产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生产假冒伪劣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
(二)电动自行车流通销售。销售无合格证、伪造、冒用认证证书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销售无厂名、厂址等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
(三)电动自行车维修改装。私自改装和拆卸原厂配件,私自拆除限速器等关键性组件。私自更换大功率蓄电池。
(四)电动自行车使用管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建筑首层门厅、楼梯间、共用走道以及地下室半地下室等室内公共区域,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器老化或破损,充电线路乱拉乱接,充电设施安装不规范。未落实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安全保障措施。
三、工作措施
(一)完善标准规定。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即将出台的加强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维修改装和使用管理的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过渡期管理政策,积极稳妥有序淘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落实国家不鼓励发展共享电动自行车政策,督促共享单车企业限期清理回收共享电动自行车。
(二)规范停放充电。组织清理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违规停放、充电现象。鼓励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设置集中停放场所和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等功能的智能充电控制设施;推广安装电气火灾监控和可视监测系统,并加强日常巡查值守。
(三)依法严格整治。严格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的监管,整顿维修改装市场,严厉打击违法生产、销售、改装电动自行车及配件行为。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建设管理单位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加强日常检查,发现违规停放、充电且拒不及时清理的,依法严肃处理。对电动自行车引发火灾的,依法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依法倒查生产、销售、改装等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强化宣传教育。广泛运用各类媒体,宣传违规生产、销售、改装和使用电动自行车的危害,曝光违法违规行为和典型火灾事故。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和建设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在住宅小区广泛张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提升居民逃生自救能力。
()完善协调机制。各级消防部门要牵头建立本地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信息互通、情况通报、联合执法的工作协调机制,在综合治理工作中既权责明晰、各司其职,又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切实形成高效联动、监督有力的执法合力。凡是在电动自行车生产领域、流通领域、装配领域、使用领域排查检查中发现有问题涉及上游领域的,一律函告上游领域监管部门;上游领域监管部门收到相关信息的,应及时组织开展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反馈下游监管部门。凡是因电动自行车引发火灾,一律由消防部门建立清单、制作专卷,并与相关部门联合,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依法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依法逐领域、逐链条倒查生产、销售、改装等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各级消防部门应建立火灾月通报制度,每月对本地区电动自行车引发火灾情况和案件处理情况进行通报。
四、治理时间和步骤
即日起至2018年底,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8630日前)。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全面组织发动,广泛开展宣传。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86月至1220日)。按照综合治理工作要求,组织发动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维修改装、使用管理等单位和个人自查,排查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停放、充电和管理,并进行整改。
(三)检查总结阶段(20181221日至25日)各地要及时总结综合治理工作成效,切实提高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综合能力。1225日前,各县区消防部门统一将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工作总结报送市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协调小组办公室。
五、职责分工
(一)市、县安委会:是组织实施综合治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统筹协调、组织部署,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标准规定,明确相关部门职责,推动落实本地综合治理各项工作。
(二)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使用管理方面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各级政府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职能分工,负责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维修改装、使用管理方面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综合治理工作。
工信部门:组织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宣传《电动自行车安全及时规范》。
质监部门:依法负责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管,加大对电动自行车及配件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降低标准生产行为,严厉打击生产假冒伪劣电动自行车及配件违法行为,严把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源头关。
工商部门:依法负责流通领域电动自行车及配件产品质量监管,加大对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维修经营者以及仓库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网络销售电动自行车及配件的监管。对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发布警示信息,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假冒伪劣和无厂名厂址电动自行车及配件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经营者非法改装和拆卸原厂配件、更换大功率蓄电池、拆除限速器等关键性组件行为。
住建委:依法负责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规划管理工作,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推动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
公安部门: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电动自行车及配件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消防部门:安全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指导公安派出所、安监办等落实网格化管理责任,开展常态化安全检查和经常性宣传教育;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违反电气安全管理行为;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引发的火灾事故。
交通运输部门: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
村(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建设管理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加强住宅小区、楼院公共区域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劝阻和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要立即向公安机关等主管部门报告。没有建设管理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楼院,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和组织业主明确安全管理主体单位,确定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结合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和季节性火灾防控工作,明确任务分工,细化整治措施,确定重点地区和重点环节,有序组织开展综合治理工作。市安委会办公室成立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协调小组,消防局承担协调小组日常工作。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将纳入对县区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消防工作考核和市安委会安全生产工作巡查及安全生产综合督查检查内容。各地要相应成立专门工作机构,定期分析研判,实施统一指挥调度。
(二)强化部门协作。地方各级安委会要明确有关负有电动自行车安全监管职责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具体工作职责,职能交叉、多头管理的领域,要及时协调,落实有关部门责任,防止推诿扯皮。要及时通报综合治理工作进展情况,采取针对性措施,推动形成监管合力。
(三)严格督导检查。各县区安委会要加强本地区综合治理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对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问题集中的地区,市级安委会将派出工作组加强督导。对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的地区,通报批评,督促其加大工作力度,落实整治措施。综合治理期间,因电动自行车引发火灾,尤其是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从严从重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建立长效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压实属地政府、监管部门、管理单位和使用人员的责任,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查处、案件移送等机制,拧紧生产、销售、改装、使用环节监管链条,有效提升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能力。
各县区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和部署开展情况,请于2018625日前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协调小组;从6月份起,每月27日前报送当月工作小结;1227日前报送综合治理工作总结。
联系人:沈孝廉              电话:18741891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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